文章详情

茶礼仪网专注茶道礼仪,弘扬茶道文化。传播茶叶知识、茶道、茶艺、品茶、泡法知识。
您所在的位置:茶叶网>绿茶>日照绿茶>日照绿茶鉴别>日照绿茶属于什么茶呢?

日照绿茶属于什么茶呢?

2018-03-23 访问量: 180 茶礼仪网

  日照绿茶很是出名,它产于山东省日照,日照是三大绿茶城市之一,日照绿茶分为春茶,夏茶和秋茶,相对来说,春茶算是日照绿茶中的极品了,但是由于产量少,所以价格也是比较的昂贵,日照绿茶属于什么茶相信很多人都想了解,一起看看。

  对于日照绿茶属于什么茶,有这样的介绍,日照因日出初光先照而得名,又因蓝天、碧海和盛产绿茶而富有魅力。1966年,东港区的前身日照县“南茶北引”获得成功,实现了我国种茶区域的重大突破,目前已发展成为特色优势鲜明、淮北规模最大的绿茶生产基地。独特的自然环境、地理条件和优良的栽培制作技术培育出日照绿茶“香气高、滋味浓、耐冲泡”的特殊品质,堪称中国绿茶中的杰出品类。

日照绿茶属于什么茶

  在种类繁多的各种绿茶中,它对人体的保健功能尤为显著。日照绿茶属于什么茶显而易见了,日照绿茶的生长环境冬暖夏凉,春寒秋热,年降雨量900毫米左右。这里光照时间长,昼夜温差大,使得茶叶的生产期缓慢,因而利于茶叶内含物质的积蓄。生长期每天日照14小时左右,所以叶片肥厚,内质好,耐冲泡。

  日照绿茶属于什么茶现在大家都了解了。日照绿茶的冲泡方法也很重要,对于水也是有要求的,山泉水泡出来的茶,味道会更加的清甜,水温最好控制在80度左右,太高温的水烫熟了茶叶会影响到它的香味,太低的水温则又会使茶叶不能泡开,也会对茶叶的口感造成影响,所以控制好水温是关键。

有用+10
分享

天然有机保健品 日照绿茶

  茶叶有着悠久的历史,而绿茶也是非常好的品种,它的种类多,日照绿茶怎么样?日照绿茶一种天然有机保健品,下面就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天然有机保健品 日照绿茶

  日照绿茶主要生产在山东日照市,汤色黄绿,香气浓郁,而且耐冲耐泡,是中国的高档绿茶。

  天然有机保健品,日照绿茶——日照绿茶怎么样:

  一、日照绿茶香气特殊

  日照绿茶有着十分特殊的香气,这种香气对于人体所中枢神经有着良好的缓解的作用,且生津效果十分好,润喉效果也佳。

  二、日照绿茶耐泡耐冲

  日照绿茶还有着很好的耐泡耐冲效果,早上冲泡一壶,晚上茶冲泡依然有着茶香味,口感依然如新,一天都适合饮用。

  三、日照绿茶含茶多酚高

  日照绿茶所含有的茶酚明显高于茶叶,所以有着很好的利尿效果,同时解暑的效果很好。

  四、日照绿茶保健功能强

  日照绿茶是一种天然的有机饮品,它含有较高的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茶多酚和生物碱,可以清心明目,杀菌消炎和降血脂之用。

  天然有机保健品,日照绿茶,日常生活中人们可适量的饮用一下,也对自己的身体保健一下吧!

日照绿茶什么时候产茶?

喜欢绿茶的人,肯定都听说过日照绿茶,以日照独特的自然气候生产出的绿茶,具有栗香浓郁、回味甘醇的特点,深受人们的喜爱。喝茶就要喝刚生产的茶叶,日照绿茶也同样如此,其产茶时间就成为了不少人比较关心的事情。那么,日照绿茶什么时候产茶?下面咱们来具体了解一下。

在了解日照绿茶什么时候产茶之前,我们先来了解日照的气候。日照的自然气候冬暖夏凉,春寒秋热,光照充足,雨量充沛,年降雨量能够达到900毫米左右。同时产区内的昼夜温差大,生长期内每天长达14小时的光照,更加有利于茶叶内的营养物质积蓄,日照绿茶才会有叶片肥厚、耐冲泡的特点。

日照绿茶什么时候产茶?

日照绿茶一般一年采春夏两季,春茶的特征茶叶嫩小(芽)叶厚,冲泡出来香气高、滋味浓、耐冲泡、口感清醇、鲜活清香、有浓郁的板栗香、豌豆鲜味。夏茶和秋茶明显不如春茶香醇有滋味,所以日照绿茶在春季新茶上市的时候销售最为火爆,这就很好的诠释了日照绿茶什么时候产茶。

清楚了日照绿茶什么时候产茶之后,平时我们选购日照绿茶的时候,就有明确的时间点了。经常喝绿茶不仅能够起到养生保健的功效,对于心脑血管病方面病症也有很不错的防治作用。所以说,经常喝应时的日照绿茶,还是非常利于我们健康的生活状态的。

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绿茶生产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公告后,发给《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下称专用标志证书)。

标准号:

关键词: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以下称日照绿茶),规范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维护日照绿茶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日照绿茶的品质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日照绿茶生产、销售以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日照绿茶是指茶叶鲜叶全部产自日照市的现辖行政区域,并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按照DB37/T541-2005《日照绿茶》生产的绿茶。

第四条日照绿茶的保护范围是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43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日照市的东港区、岚山区、莒县、五莲县现辖行政区域。

第五条成立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由质监、科技、知识产权、农业、林业、财政、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领导,有关茶叶检验、科研机构以及中介组织的专家组成。

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对日照绿茶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发布日照绿茶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对日照绿茶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调解决日照绿茶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四)指定专用标志的印刷企业;

(五)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专用标志的印刷及使用等有关情况。

第七条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第八条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填写《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资料和证明: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二)茶叶鲜叶产地的证明;

(三)生产场所所在地证明;

(四)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DB37/T541-2005《日照绿茶》的检验合格报告;

(五)遵守《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承诺书。

第九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绿茶生产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公告后,发给《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下称专用标志证书)。

第十条专用标志由国家质检总局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日照绿茶”文字组成。

持有专用标志证书者有权在其生产的绿茶的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上以及相关经营场所使用专用标志,但生产者在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以及外地分装厂所生产的绿茶,一律不得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可直接印刷在包装物上,也可用防伪的专用标志粘贴在包装物上。

专用标志由使用者到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并将印刷的包装物和粘贴标志的图案、种类、数量以及印刷企业名称向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备案。

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当每年向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报送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生产者只能按专用标志证书所列产品范围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十三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识,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第十四条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日照绿茶的单位和个人,进货时应当验明专用标志证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日照绿茶生产者应当建立绿茶生产、销售台账,建立茶叶基地档案或相应的原料采购台账。

第十六条日照绿茶的产品质量和品质应当符合DB37/T541-2005《日照绿茶》。产品包装的标识必须真实,应当符合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第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专用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逐级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以外地茶冒充日照绿茶的,或以低等级日照绿茶冒充高等级日照绿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或者冒用专用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在茶叶加工过程中滥用添加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接受举报单位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查处举报案件收缴国库的实际罚没款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每起举报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从事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商业秘密。违反规定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